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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 擅自更改版权页行为的法律定性评析

杨明 网舆勘策院
2024-09-14

作者:杨明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督办



摘要

  

版权页是出版物的版权标志,是供读者了解图书的出版情况,也是文献著录的重要信息源。出版社通过正常的渠道,履行正常的程序,可以合法的更改版权页。图书发行商、书店和个人不能擅自更改版权页,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违者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但是,仅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图书不是非法出版物,仅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图书不属于盗版书,仅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要视更改的内容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G省B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经查,G省某图书馆招标,由B公司为该馆进行300余万元的配书。配书涉及44家出版社的多种图书。书到馆后,馆方发现书存在质量问题,遂举报到文化执法队。执法人员将涉案书提请鉴定。该省新闻出版管理局认定19种图书存在问题。一是质量不佳。存在印刷、装帧、纸张粗糙、同书不同样、同书不同价,字体、图片不清晰,有缺页现象,图书切边不匀整;二是擅自改变了版权页。据此,省新闻出版管理局鉴定为非法图书。但是,上述图书经有关出版社认定,14种图书为正版书。

最后,执法人员并未接受出版社关于14种图书为正版书的意见,而是按照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意见,将全部图书认定为非法出版物,认定当事人B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没收涉案出版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杨某某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经查,杨某某经营一家印刷厂,执法人员在其厂内发现杨某某对图书《作文》的封面和版权页进行更换。现场执法者查到书的封皮1300,成品23本,半成品89本,定价30元。杨某某称,该书的作者是其丈夫,由D出版社2001年出版,印数2000册,定价12.8元。目前家中尚余部分书未发行,准备向学校捐赠。因年头较远,书的价格相对偏低,封面也破旧了。为了捐赠时体面一些,故对封面和版权页进行更改,主要更改了版次和定价。执法者将涉案书提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书假冒ISBN号,假冒CIP数据,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为非法出版物。最终,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给予了没收出版物、罚款5千元的处罚。

案例三,H省甲书店发行盗版书案

2016年,H省甲书店发行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属地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图书异常,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鉴定,涉案书的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我社图书版次与印次均为2009年1月),故鉴定为盗版图书。”据此,依据《著作权法》(2010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S公司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案

经查,T公司与交通出版社合作出版了《一卷通》教辅书。2023年,T公司将积压《一卷通》低价处理给S公司。S公司未经T公司和交通出版社同意,将《一卷通》的封面、封底、版权页进行编辑更换并销售获利。

S公司主要改变了:1、封面、封底的底色、标题排版布局等;2、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增加(2020.4重印);3、版权页删除交通大学出版社“网址、电话、传真”项;4、将原定价:19.80元改为定价:35.80元。

执法者认为,S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依据《著作权法》(2020版)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案例都涉及同一个问题——涉案图书都更改了版权页,有的已经证明是擅自更改了版权页(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据此,执法者分别以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盗版书、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而定性,并分别适用《出版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予以处罚。这样的定性和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呢?



二、关于版权页和更改版权页

(一)版权页

版权页是出版物的版权标志,也是版本的记录页,一般位于书名页的背面或末页。版权页是供读者了解图书的出版情况,也是文献著录的重要信息源之一。

在版权页中,按规定应记录书名、著译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版次、印次、开本、印张、印数、字数、出版年月、书号、定价等有关说明事项。一般来讲,版权页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是图书的CIP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下半部分是书籍的常规信息。

(二)更改版权页

出版社是可以更改版权页的。在出版过程中,在编辑版权页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这就需要修改版权页。再如,重印、再版等都需要更改版权页。出版社通过正常的渠道,履行正常的程序,就可以合法的更改版权页。更改版权页也还是有的出版社的生意经。例如,有些书似乎每年都要改版,因此版次总是在变。这给读者的印象是每年在更新,都是最新的资讯。当然有的出版社确实是在更新,但也有的仅仅是把改版当“卖点”,改个年号、换个封面而已。

有的合作出版的图书也会更改版权页。合作的一方民营书商把书先印出来,但为了防止积压,先装订一部分书卖,余下一部分书不装订,转年以再版或者加印等名义,换个封面和版权页,继续按照新书销售。当然,这种更改往往以出版社的名义进行,形式上不属于“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并不违法。

(三)擅自更改版权页是违法并可处罚的行为

图书发行商和个人是不能修改版权页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对于擅自更改版权页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被处以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非法更改版权页的行为还是有的,多出现在图书发行环节,更改版权页的主体也多是图书经销商,更改版权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益。一是更改价格,这是最主要的行为。这个也好理解,主要是提高价格,多卖钱。二是更改印次、版次和印刷时间。这是书商的生意经,或者说是发行商的一种营销策略吧。其目的是向读者显示书是新上市的。一般来讲,版次和印刷次数越多,说明书的销量越多。例如本文案例三的情形,书商从出版社购得长期积压库存处理的书,为了多卖钱,于是更改版权页,将“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增加(2020.4重印)”“将原定价:19.80元改为定价:35.80元。”



三、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图书不是非法出版物

本文案例一,在涉案的14种图书被相关出版社认定为正版图书的情况下,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部门和执法者还认定这些“擅自改变版权页”的图书是非法出版物,尽管这些书印刷质量堪忧。这是否正确呢?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总结上述定义,关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两条,一是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也就是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也是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二是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仅仅是擅自更改了版权页的图书,由于书本身还是合法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因此该书既不是“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也不是“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因此不足以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案例一中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好的书和旧书,这也不足以认定为非法出版物。馆配书是允许有一部分旧书的,而且出现质量问题,是可以退换的。这一点,笔者见到的该案的案卷中有一份图书馆和供货商的合同,其中就有“80%的新书率,适当购买三年内的图书”的约定。当然,把陈年旧书改头换面(更改封面、版权页的版次、印次、价格等),再销售,以次充好,确实是不道德的行为,可能也触犯了法律,但这应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在案例二中,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书是非法出版物,其理由是“该书假冒ISBN号,假冒CIP数据,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如果这一切是真实的,该鉴定是正确的。但据笔者观察,本案的案卷材料显示,执法人员调取了原版书和更换了版权页的书,并将两本书的版权页拍照入卷。照片显示,两本书版权页的ISBN号,CIP数据,出版单位名称均没有变化。这里有三种可能,一是,D文化出版社根本就没有出版过涉案书,在这种情况下,ISBN号、CIP数据、出版单位肯定是假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二是,D文化出版社出版过涉案书,ISBN号、CIP数据、出版单位都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如果上述数据、出版单位是真实的,涉案行为就是擅自更改版权页,涉案的书就是合法出版的书,就不是非法出版物,案件的处罚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错误。三是,D文化出版社出版过涉案书,但是,当事人被发现的行为不是仅仅更改了版权页,而是重新印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构成擅自加印出版物,这种加印是没有履行合法的出版手续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涉案书是非法出版物。从在案证据看,没有证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也没有证据支持第三种可能。

笔者为鉴定机构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关于涉案书是非法出版物的武断感到不解,同时,也对执法者对待鉴定结论的态度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关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并非由专业的人员,以专业的手段、专业的设备来完成的“技术活”,实际上是基于调查结果对事实的认定。换句话说,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判断,与其说是鉴定的结果,不如说是调查取证的结果。其实,只要事实查清楚了,结果也就出来了,只不过由于鉴定的职责在鉴定部门,所以是否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得他们说了算。鉴定是一种行政确认性质的行政行为,要依法行政,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任性。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虽然鉴定结论是行政部门依职权做出的,固然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人员定案的依据,但是,执法人员在作为依据的时候,并非只能盲目的服从和不加审查的接受,甚至不负责任的听之任之,要对鉴定的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对于明显错误的,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不仅会有败诉风险,执法人员也难辞其咎。



四、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图书不属于盗版书

在本文案例三中,被侵权的出版社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涉案书的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我社图书版次与印次均为2009年1月),故鉴定为盗版图书。”执法者也接受了出版社的意见,认定涉案书是盗版书。那么,涉案书是盗版书吗?或者说,只是涉案书与出版社已出版的书版权页不一致,就认定涉案书是盗版书,证据是否确凿呢?

何为盗版?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笔者同意这个说法。具体到图书而言,就是先有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这是所谓的正版书。另有一主体(企业或者个人),把出版社出版的书原封不动的又重新印刷再发行,这个书就是盗版书。如果对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这个盗版书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和出版社的出版权(或者是专有出版权)。

以此来审视仅仅是擅自更改了版权页的图书,将之与盗版书相比较,显然不是一码事儿。因为更改版权页的书也可能是出版社出版的原版书,而当事人仅仅是把版权页改了,例如案例三的情形。若要认定盗版,关键是调查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是经出版社授权而复制。以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来确定盗版书,证据明显不充分。

但盗版书也有可能同时更改了版权页。还以案例三为例。假定涉案书是盗版书。盗版者在制作盗版书的同时,由于被盗版的书是2009年出版的,盗版者为了多赚钱,一方面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书(除版权页和封面)原封不动的复制一遍,一方面同时将原书的版权页的版次、印次、价格进行更改,那么此时的书就成了盗版书。但是,如果上述假定成立,那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就不是仅仅证明更改了版权页,而是要将涉案书与出版社的原书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关键的差别,例如图书用纸不同、印刷质量不同、是否有暗记,等等,以证明涉案书是原版书的复制品。



五、仅擅自更改版权页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要视更改的内容而定

何为权利管理信息?

按照管理对象分,权利管理信息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对著作权管理信息规定为,“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作品的任何权利人的电子信息,或者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例如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出版社的名称、许可证费用和许可条件等。这些信息通常在作品传播时附着于作品及其复制品,且具有可供公众感知的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9条第(2)项对邻接权管理信息的定义为“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时出现。”

著作权管理信息的分类,还可分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和权利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表现为数字形态,应用于网络环境,专指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档资料里,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上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后者表现为非数字形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例如,印刷物版权页上有关作者、出版日期的信息,都是一种权利管理信息。

为了适应网络侵权行为,2001年,我国首次将权利管理信息纳入著作权法。2001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将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2010年著作权法再次修订,对该条款予以保留。但在这里,保护的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020年版著作权法,对权利管理信息方面做了进一步修订,增加了第五十一条,不再限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该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违者,将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还将承担行政责任。

作为图书而言,仅更改版权页能否构成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侵犯呢?例如案例四。笔者以为,这里的关键是要看是否更改了与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有关的权利管理信息。例如,作者的名称、出版社的名称、责任编辑的名称、出版时间,等等。

从案例四给出的证据看,当事人主要改变了:1、封面、封底的底色、标题排版布局等;2、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增加(2020.4重印);3、版权页删除交通大学出版社的“网址、电话、传真”项;4、将原定价:19.80元改为定价:35.80元。显然这些都不是与权利管理信息有关的内容,因此,不构成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

以上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版权页上的印数有太多虚假?——《第二次握手》作者张扬状告人文社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07年07月17日14:11   北京青年报 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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